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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3时许,&ldo;眼镜&rdo;又要我写一份所谓的保证书,我实在不知应该保证什么,只好让他&ldo;指点&rdo;。
说是指点,倒还不如说是听从他们的口授。
经过三次认真修改和领导审核后,他终于表示同意过关了。
我至今还记得,那上面的内容有保证不向外人,不向新闻媒体,特别是港澳媒体透露本人曾被审问的事;保证在法定日期内,把在《南方都市报》做记者的三年间,收取有关当地政府、公安部门等邀请我开会时对方送的礼券红包等,共三千余元的&ldo;赃款&rdo;上交有关部门……
在我临离开前,没想到他们又强行要求我接受拍照存档,我知道,他们这样做就把当成了曾经的&ldo;犯罪嫌疑人&rdo;了。
我的这段耻辱经历不但会像烙印一样永远地烙在我生命的记忆中,而且还会留在他们的所谓档案袋里。
对于他们的所作所为,我后来愤而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多位人大代表投诉过。
晚上7时许,他们威严地向我宣布,从现在起,我已被解除&ldo;监视居住权&rdo;。
满腹狐疑的我,再三向他们提出:国家执法部门审问了我十几天,按有关法律程序,也应该向我这个当事人出示有关书面的文件吧?但他们对我的要求不理不睬。
其中一位执法者还振振有词地称:我的行动是保密的,现在放你出去已是不错了,还向我们要什么手续?接着,&ldo;眼镜&rdo;夜色和瘦高个子又拿出一块黑布为我蒙上了双眼。
两男一女,把我带上一辆早就停在外面的小车中,向外驶去。
此时已是华灯初上的夜晚,几缕枯黄的路灯摇着路旁电线杆的黑影,把我消瘦的剪影拖到地上。
得知我终于回来了,眼望欲穿的女友扑入我的怀抱,喜极而泣。
尽管这时候的我已是十一天没有刮胡子,胡子长得像一束乱糙,像个小老头子。
在这十一天里,我没有见到阳光,此时此刻,我是多么希望能见到阳光啊,五彩缤纷的阳光!
可是,此时只是黑夜,我所面对的还是朦胧夜色。
我满面木然。
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我刚回家的第二天,邓世祥就打来了电话:你不是很牛么?怎么样,被审讯的滋味很好吧?接着,我被审讯的事在新闻界传遍了。
同时我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经常有不三不四的人在我的住处附近游动。
这次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使得身体一直强壮的我大病一场,我的胃部还曾出现过咯血。
但我只在家中休息了两天,就决定回北京。
我要早点赶到法院让我的自诉案早日公开开庭审理。
我相信法律会给予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通过这场灵与肉的折磨,我更加坚定了一定要打胜这场官司的决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得知我在广州的真实情况后,马上严厉地指出:他们这是非法拘禁!
你完全可以起诉他们!
是的,任何一位新闻工作都明白,在采访工作中遵纪守法是前提,特别是新闻传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我国的《刑法》、《保密法》、《安全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保密法》第8条还明确地规定了保密的内容及范围。
我国《安全法》第28条规定:&ldo;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do;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ldo;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
&rdo;而我实在不明白,我在采访&ldo;祈福新村&rdo;案的前后过程中到底在哪方面触犯了&ldo;国家的机密&rdo;?我的有关祈福新村的正常采访到底是否构成&ldo;出卖国家情报罪&rdo;呢?广州国安为何只在我的身上找碴呢?其中的缘由,也许只有天知道了!
我这位政法记者也明白,他们的此种行为早在中国的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那么,新闻记者到底能不能与港澳新闻媒体正常来往呢?还是让我引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吧,该规定明确表明:贯彻&ldo;一国两制&rdo;的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了解和合作。
做好港澳台来祖国内地采访记者和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
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再说,1998年6月人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的那张有关祈福新村凶杀案的照片,是在报纸公开发表后,香港某报再转用的,这样的一张照片又怎么能算是&ldo;国家情报&rdo;呢?退一万步讲,如果我真的向香港媒体投稿,我最多也只是算违返了有关新闻纪律,因为这样一个众所瞩目的特大凶杀案,早就被数家新闻媒体所报道:香港是属于中国的香港,怎能又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沾上边呢?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ldo;涉嫌犯罪&rdo;的不仅是我这个小记者,而应该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领导、南方都市报的领导及有关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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